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区编办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孟津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区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本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区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及依法征收排污费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建筑噪声排污和排污物的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区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孟津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区环境分局系统的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信访稳定、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和创建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监察股。

(三)污染防治股。

(四)行政审批服务股(环境影响评价股)。

(五)环境信息中心。

三、政务公开机构

联系人:张建国

四、联系电话:67926106

五、邮政编码:471100

六、办公地址:孟津区王城大道248号

七、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3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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