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洛阳市孟津区西霞院街道行政处罚决定书洛孟西办执罚字〔2024〕01号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西霞院街道

洛阳市孟津区西霞院街道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孟西办执罚字202401

 

当事人吴XX,男, 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洛阳市孟津区西霞院街道送庄社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24XXXXXXXX0030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 2024  4  11 日对吴XX在西霞院街道送庄社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查。经调查,你2016年7月在西霞院街道送庄社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277平方米修建房屋一层十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有关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社区委员会成员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孟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耕地和该用地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在规划区内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2024523日,我街道办向你送达了《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依法享受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不服街道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4529日向街道办申请听证。街道办于2024614日,在西霞院街道召开了吴XX非法占地案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就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提出了申辩意见。经听证员听证,形成了如下的听证意见:1、西霞院街道对申请人吴XX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问题已经调查清楚,收集到的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

2.同意对吴X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行拆除在西霞院街道送庄社区占用277平方米耕地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西霞院街道送庄社区占用277平方米耕地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孟津区西霞院街道办事处

2024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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