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洛阳旺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7CUE664
地址: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三十里铺村一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洛阳旺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三十里铺村一组生产场露天堆放砂石原材料和砂石,未采取密闭、设置围档和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3、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到当地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飞飞 联系电话:0379-67855166
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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