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靳文立在位于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权岭村新310国道南侧3组集体建设用地上露天生产土制品,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覆盖、围挡、清扫、洒水等,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勘察示意图;5.其他资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镇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情况汇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5日内清除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恢复土块原状。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处罚款;28600元整。针对当时人提出申请,经走访了解,该当事人家庭经济收入不高,生活困难,不存在主观故意,并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根据洛市环〔2024〕8号文件的通知,经研究决定从轻处罚,处罚金10000元整(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开户行:孟津农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孟津区送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撰稿:高博 审核:杨亚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