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孟)文综罚字〔2025〕1号)
孟津县绿色家园心语网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09R672K
住所:孟津县城关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艳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2月6日,孟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孟津县绿色家园心语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内设置客户机80台,内有上网消费者45人,现场检查发现18号机消费者未能提供身份证件,随后执法人员通知了他的家长到现场,家长到后提供了该名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显示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2月8日,经批准,对你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名18号机上网人员系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利用网吧管理漏洞,自行使用另一消费者未下机电脑,网吧未收取该未成年上网费用。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执法人员取证照片四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孟津县绿色家园心语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陈晓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乔志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孟津县绿色家园心语网吧店长:乔志强《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孟津县绿色家园心语网吧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同时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本机关已责令你场所改正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你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或到当地银行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玉鹏 王卓 联系电话:0379-67910177
(撰稿:王卓 审核:许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