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关于孟津县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孟津区朝阳镇第二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孟环审〔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孟津县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孟津区朝阳镇第二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设置地点

孟津区朝阳镇第二污水处理工程位于洛阳市孟津区朝阳镇卫坡村南侧,连霍高速以南、G315国道以北、耕读路以西约200米处,处理规模0.4万吨/日,入河排污口设置在瀍河右岸,入河排污口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6′52.61″、北纬34°44′11.29″,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性质为扩建,排入瀍河。所排入水功能区为洛河洛阳景观娱乐用水区。

二、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要求    

孟津区朝阳镇第二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主要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处理规模0.4万吨/日,出水水质不低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46万吨/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3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4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58.4吨/年、氨氮不超过4.38吨/年、总磷不超过0.584吨/年。

本工程建成投运前,朝阳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低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废水排放量不超过182.5万吨/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3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4毫克/升。现状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73.0t/a,氨氮不超过5.475t/a,总磷不超过0.73t/a。

扩建完成后该入河排污口出水水质不低于《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一级标准。废水排放量不超过328.5万吨/年;主要污染物浓度: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0毫克/升、氨氮不超过3毫克/升、总磷不超过0.4毫克/升。主要污染物入河总量: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31.4t/a,氨氮不超过9.855t/a,总磷不超过1.314t/a。

三、水环境保护要求

(一)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规范设立入河排污口,入河处应设置监测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信息。    

(二)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污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下游河流水质的影响。

(三)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制度,设立应急机构,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监测,及时处理消除环境风险,保证所排入河流水质安全。

四、日常监督管理

该入河排污口由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你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五、其他要求    

本次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若排放位置、排放方式以及排放量、排放污染负荷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时,需重新申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2025年3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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