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4〕7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单位名称:洛阳市孟津县太航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06545125R

地址:孟津区麻屯镇王村

法定代表人:孙智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群众投诉你单位夜间生产过程中噪声扰民影响居民休息。经对你单位检查,现场正常生产,锻打工序正常作业,对你单位东厂界进行噪声监督性监测,噪声值为72.3分贝,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50分贝。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察示意图;4.授权委托书;5.营业执照;6.法人及当事人身份证;7.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8.排污许可证;9.现场照片;10.监测报告;11.现场检查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7 1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2环责改字〔202410号),责令你单位:2024 7 24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生的噪声达标排放。

 2024 7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厂区南侧锻打工序工作时间调整为昼间700-1330,夜间不再生产。厂区西北侧生产车间已采取隔音封闭措施。经监测东厂界夜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法行为已整改。

2024 8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4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2, 1, 1],处罚金额(X)30286,代入公式:30286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0286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洛市环【20248 号)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罚”第(三)项“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 30286 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0286 元×20%=6057 元),即处于罚款 24229 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贰万肆仟贰佰贰拾玖元整(¥:24229.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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