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22环罚决字〔2024〕1号
洛阳运乾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0XRRR0N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占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在车间内喷漆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租赁协议;现场照片证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其他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2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2环责改字〔2024〕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喷漆设备和原料已清除,喷漆痕迹已清理,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在车间内喷漆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其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6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6月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自从租赁中铁强力厂房作为工件暂存场地后,只间断性的临时喷了几次漆,使用的是水性漆,VOCs含量非常低,作为运输行业,公司不景气,难以支撑,对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承诺今后多学法,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再进行喷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应酌情减轻或不予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2, 1, 1, 1],处罚金额(X):83900,代入公式:83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83900。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整改,主动拆除清理喷漆设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的实施意见》(洛市环﹝2024﹞8号)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罚”第(三)项“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839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83900元×20%=16780元),即处于罚款6712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671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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