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4〕2011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孟津分局

单位名称:洛阳市华强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56948764522

地址: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黄河路101号(白鹤镇)

法定代表人:李津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环保检查组于202444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废水在线监控系统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联网。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检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相关环保资料、上级交办资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2020,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设施正常运行,废水在线监控设施已与环保部门联网。

我局于20245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2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512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认同2024年4月4日环保检查组发现废水在线监控系统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联网的事实;在2024年4月18日进、出水口在线取得省国发平台账号,严格按照上级环保部门要求时间节点,成功联网;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严格自律,发现问题及时自行立整立改,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应酌情减轻或不予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监测数据误差:未联网,不涉及,裁量等级为0;监测数据传输偏差:未联网,不涉及,裁量等级为0;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联网,不涉及,裁量等级为0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0+0+0+3+1+3+1+1+1],处罚金额(X):32400元,代入公式:32400=20000+(200000-20000)×[(1/5)2+(02+02+02+32+12+32+12+12+12/ 52×9]×50%,最终裁量金额:3.24万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实施意见》(洛市2024﹞8号第五条第(“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324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2400元×20%=6480元),即处于罚款25920元。

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元整(¥:2592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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