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4〕2007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孟津分局

单位名称:洛阳泉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345013077H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牛步河村11组

法定代表人:徐爱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厅联合检查组交办你单位“污水直排;入河排污口设置不规范”。202441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洛阳泉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运营的孟津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通过进水口溢流口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溢流排放至牛步河湿地雨水公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勘察示意图、委托经营合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洛阳市伊洛河流域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通报》(环黄河函[2024]13号)、现场照片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41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4201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5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在线监控数据正常,进水口处低位溢流口已用水泥封堵,高位溢流口(铁管)已用铁皮封堵。

我局于20245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2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59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针对生活污水通过溢流口直排雨水花园问题,我单位立即对进水口溢流口(高位、低位)进行封堵;因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有自我保护功能,当进水量超过运行负荷时,超负荷来水会自然溢流;污水处理厂都设置有溢流口,用于溢流超负荷来水,溢流口溢流并非我单位主观故意,而是因外界因素导致进水量突增,突增来水无法正常通过进水闸门,从进水闸门前端自然溢流;我单位为小微企业,运行资金紧张,运行费用很难维持日常开支,请贵局考虑我单位实际情况,对我单位的行政处罚予以减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溢流口排放水污染物,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未检测,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类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Bi:[1+0+1+2+1+1+1+1],处罚金额(X):57.25万,代入公式:57.25=10+(100-10)×[(5/5)2+12+02+12+2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57.25万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实施意见》(洛市2024﹞8号第五条第(“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六)项属于微型企业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且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尚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572500元基础上减少30%的处罚(572500×30%=171750),即处于罚款400750元。

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通过进水口溢流口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溢流排放至牛步河湿地雨水公园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拾零柒佰伍拾元整(¥:4007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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