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4〕2006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孟津分局


单位名称:洛阳英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7TUTF88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空港产业集聚区机场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孙之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异地互查交办你单位2023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水开展自行监测,2024 4 17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3季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对雨水排放口进行检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审批及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企业2023年自行监测方案;2023年第四季度雨水排放口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4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责改字〔20242013,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42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经查看你单位自行检测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已整改。

我局于20245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2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56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由于公司内部管理疏漏未按照相关规定对雨水排放口进行检测,接到通知后,我公司第一时间开展自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公司现阶段靠银行贷款来维持,希望贵局鉴于公司诚恳态度和实际困难,在经济处罚上能够给予减免处理”。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雨水排放口(PH值、悬浮物),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1+2+0+1+1+1],处罚金额(X):64743元,代入公式:64743=20000+(200000-20000)×[(3/5)2+42+12+22+02+12+12+12/52×7 ]×50%,最终裁量金额:64743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洛阳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处罚实施意见》(洛市2024﹞8号第五条第(“通过积极整改,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64743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64743×20%=12949),即处于罚款51794元。

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雨水开展自行监测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整(¥:51794.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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