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河南格兰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7089002X2
地址: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平乐村
法定代表人:葛红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堆放有生产原料及产品,主要生产设备有生产痕迹,现场查阅相关资料你单位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证。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发现你单位在系统中没有信息,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20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3月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已在网上完成许可证资料填报。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2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3月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积极与环保部门对接,并联系环保专家对我单位排污情况进行核定办理,目前排污许可手续正在积极办理中,并在此期间我公司并未生产。希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降低或者免除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情况:未检测,裁量等级:0;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1+0+1];处罚金额 (X):157000,代入公式:157000=100000+(1000000-100000)×[(1/5)2+(12+32+12+12+02+12)/ 52×6 ]×50%,最终裁量金额:157000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1570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157000元×20%=31400元),即处于罚款12560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贰万伍仟陆佰元整(¥:1256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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