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2004号
单位名称: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5G0H55P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华阳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马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环保检查组发现你单位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12 月 26日环保检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5号破碎车间筛分工序正常生产,配套除尘设施收集管道未连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有效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审批及验收资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2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2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2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能够规范使用且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能够有效收集处理,违法行为已整改。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2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2月2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检查组发现的设备实际是磁选机配套的防治设施,该管道在生产过程中震开,非企业主观故意,该设备较小且发生在车间内部,生产过程几乎不产生扬尘,且公司积极配合落实整改,当日已整改完毕。恳请贵局考虑目前实体企业困难,减轻或者免除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违法事实: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为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为1;环境敏感度:处于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为3;改正时间:发现后随即已改正,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次数:近二年未受到过同类环保处罚,裁量等级为1;现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2+1+3+1+1+1+1],处罚金额(X):65000元,代入公式:65000=20000+(200000-20000)×[9/25+((32+22+12+32+12+12+12+12)/(25×8))]×50%,最终裁量金额:65000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650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65000元×20%=13000元),即处于罚款5200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15号破碎车间筛分工序正常生产,配套除尘设施收集管道未连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有效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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