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2003号
单位名称:洛阳增力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9FEM3X2Q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庄沟村任杨线与G30连霍高速交叉口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庄营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 1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木材下料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主要中央袋式除尘器未开启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有效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审批及验收资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4〕20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能够规范使用且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能够有效收集处理,违法行为已整改。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2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月2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单位已于当天对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对设施进行了维修,且对管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立即改正。希望贵局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理解我公司的困难,减轻或者免除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Βⅰ):[3+1+1+1+1+1+1+1],处罚金额( X ):30800,代入公式:30800=20000+(200000.0-20000.0)×[1/25+ ((9+1+1+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30800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308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0800元×20%=6160元),即处于罚款2464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木材下料工序正常生产,配套的主要中央袋式除尘器未开启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有效进行集中收集处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肆仟陆佰肆拾元整(¥:246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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