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2002号
单位名称:孟津县平乐镇新好运塑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2MA41690K6Y
地址: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上屯村
法定代表人:苏灿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12月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注塑成型工序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成型机正在生产使用,但与注塑成型工序配套的治污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没有启用。
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其它证据等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20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已按照重污染管控措施要求落实生产。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4〕2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月1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在生产过程中因为与注塑机成型工序配套的设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漏电保护器发热出现跳闸故障而没有运行,发现以后我单位立即更换了新的漏电保护器,我单位是个体创办的小微企业,效益不好生存困难,希望各位领导根据情况降低处罚金额”。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涉及行业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 (X):82550,代入公式:82550=20000+(200000.0-20000 )×[(4/5)2+(22+12+12+1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82550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82550元的基础上减少30%的处罚(82550元×30%=24765元),即处于罚款57785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注塑成型工序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成型机正在生产使用,但与注塑成型工序配套的治污设施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没有启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柒仟柒佰捌拾伍元整(¥:57785.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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