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决字〔2024〕2001号
单位名称:洛阳市泰程慧祥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7RE5R9L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张盘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彭新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12月 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平乐镇张盘村一组北沟内的石膏料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2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20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石膏堆料高度约7米,高于料场挡尘墙围挡,围挡高约3米,石膏堆量约有2000平方米没有进行覆盖,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
我局于2023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2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4年1月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于2020年4月进行备案,在此期间对堆场土地进行硬化防渗、安装排水管和建造导流渠、安置挡风墙和进行防尘网覆盖等防护措施。就贵局指出的相关问题,我公司正在积极整改,同时希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降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物料量2000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整改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2+1+1+5+1+5+1+1],处罚金额(X):43000,代入公式:43000=10000+(100000-10000)×[1/25+((25+4+1+1+25+1+25+1+1)/(25×9))]×50%,最终裁量金额:43000元;
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石膏料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叁仟元整(¥:4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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