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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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孟津县麻屯镇单寨村
法定代表人:杨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10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组洛阳市1组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东区滚塑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审批及验收资料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2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现场检查未生产,治理设施已维修且能正常运行使用,违法行为已整改。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洛环罚告字〔2023〕2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1月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检查期间因天气原因多次跳闸,导致环保设备部分功能异常。我公司已对环保设备进行深度检查,并对自己的错误做出深刻检讨,现已对设备完成维修。近几年公司运营较困难,望领导部门给与改正机会,对于处罚给与减免”。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机械设备制造、轮胎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Βⅰ):[4、1、2、1、1、1、1、1],处罚金额(X):35300,代入公式:35300=20000+(200000.0-20000.0)×[1/25+((16+1+4+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35300.0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35300元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35300元×20%=7060元),即处于罚款28240元。
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生产车间东区滚塑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捌仟贰佰肆拾元整(¥:282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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