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3〕2003号)

发布时间:2023-11-14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济源万林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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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济源市坡头镇坡头村北

建设地点:孟津区河阳街道冶戌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钰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9月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车间未完全密闭,砂石生产线及生产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车间内有无组织粉尘排放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10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2004,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厂区内生产原料已覆盖

我局于2023年10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2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1、1、1、1、1],处罚金额(X:68343,代入公式:6834320000+200000-20000×[9/25+1+25+1+1+1+1+1/25×7))]×50%,最终裁量金额:68343

局行政处罚案件讨论委员会集体研究,我你单位车间未完全密闭,砂石生产线及生产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车间内有无组织粉尘排放现象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万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整(¥:68343.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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