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3〕2002号)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单位名称:河南万象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8MA9MEN9H9J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麻屯镇金水大道 85 号

法定代表人:刘乐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 年 9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焊接工序正常作业时未配套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当事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规模证明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322环责改字〔202319,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工序已配套焊接烟尘收集除尘设施,焊接收集除尘设施正常使用

我局于2023年10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2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09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一是我单位已经签订安装环保设施合同,执法人员检查时,环保设备已经订货制造当中。二是因企业建厂初期各种事项繁琐、资金集中投入较大,发生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恳求相关环保部门谅解,减轻处罚,从轻处理”。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Βⅰ):[3+1+1+1+1+3+1+1],处罚金额(X):63200,代入公式 :63200=20000.0+(200000.0-20000.0)×[9/25+ (( 9+1+1+1+1+9+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63200.0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632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63200元×20%=12640元),即处于罚款50560元。

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常作业时未配套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505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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