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洛环罚决字〔2023〕2001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单位名称:洛阳福林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7TPF61R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赵沟村四组2号

法定代表人:段东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年9月8日对洛阳市监督帮扶1组发现你单位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 年8 月 29日大气监督帮扶洛阳市1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双贴面热压机正在运行。你单位双贴面热压机配套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净化装置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 洛阳市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大气监督帮扶平台上传的现场照片;环评资料;排污许可手续;企业规模证明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3年9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洛环责改字〔20232003,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双帖面热压机正在运行,配套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净化装置正常开启,热压机与净化装置的启动开关已整改为同一个开关启动

我局于2023年10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3〕2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09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一是当时来厂检查时是上午11点多,工人都准备下班吃饭,先关了UV光氧催化活性炭净化装置,因工人都在厂里吃饭,看饭还没做好,想着再干一会就没停工,忘记再开UV光氧催化活性炭净化装置,这时候领导碰巧来了,发现我企业没有开。二是我单位UV光氧催化活性炭净化装置未运行,但热压机的集气罩有前置抽风风扇,热压机和抽风风扇是一个开关启动,可以收集废气通过管道进入活性炭装置排放,也有一定的处理效果,三是使用的原材材料装饰胶膜挥发物含量为5.5-9.5%,也没有什么气味。三年疫情过后房地产行业一落千丈,连带相关行业生意难做,综上所述恳请贵局减轻处罚,从轻处理”。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A):该单位集气罩有前置抽风风扇运行,废气通过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放,应属于该单位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选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B1: 涉及行业:该单位为粘合等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选2;B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该单位项目符合总体规划,裁量等级选1;B3:企业规模:该单位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选1;B4:管理类别:该单位为登记管理,裁量等级选1;B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单位违法行为持续维持时间4小时,裁量等级选1;B6: 超过限期改正时间:该单位当天当时立行改正属于限期改正,裁量等级选1;B7:受过处罚次数:该单位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选1;B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该单位配合检查,裁量等级选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处罚金额(X):28550元,代入公式:28550=20000+( 200000- 20000)×[(1 / 5)2+(22 +12+ 12 + 12+ 12 + 12+ 12 + 12/ ( 52 ×8)]×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元

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同意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并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28550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处罚(28550元×20%=5710元),即处于罚款22840元。

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2284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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