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姓名:姚伟豪
身份证号码:410381********2011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邙岭乡牛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通过塑料暗管偷排方式,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存放水污染物的照片、录像;排放的管道或者使用运输工具排放的照片、录像;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执法人员执法证;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2023年10月9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沾染电镀废水的土壤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清运处理,渗坑回填土壤已取样检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罚款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有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立即改正违法的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通过塑料暗管偷排方式,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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