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822469790
地址:麻屯镇水泉村
法定代表人:李生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喷漆工序正常作业时喷漆房未关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有效收集处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2023年4月3日帮扶检查情况;现场勘察示意图;企业规模证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6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称“公司即刻对喷漆房密闭问题进行整改,按照要求对喷漆工序进行检查,联系用电监控网络公司对监控进行检查,现喷漆工序已达到要求,受疫情影响公司资金链一直断接运营困难申请减免罚款事项”,但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5月30日,对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该单位喷漆工序正常作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喷漆过程中喷漆房门关闭,喷漆作业时已按规范作业存在问题已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1+1+1+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 20000.0 +(200000.0-20000.0)x[1.0/25+((4+1+9+1+1+1+1+1)/(25×8))]×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0 元。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2.572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即处于罚款2.57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常作业时喷漆房未关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有效收集处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