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孟津县麻屯华荣木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2MA416L718R

地址:孟津县麻屯镇上河村

法定代表人:郭广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于20235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当事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规模证明材料;环评审批验收资料及排污许可证;现场勘察示意图;2023421日检查情况;监测报告;孟津县麻屯华荣木箱厂《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标准;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512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7号)2023516日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厂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已立即停止生产,对设备进行隔音处理,因疫情我厂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恳请贵局考虑企业困难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给予缓、减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66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并达标排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1 ],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20000.0+(200000.0-20000.0 )×[ 1.0/ 25+((1+1+1+1+1+1+1/25×7))]x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且已整改到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三项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2.72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即处于罚款2.1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217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