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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创业路98号靠近浙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杰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在洛阳市孟津麻屯镇创业路98号院内开工建设的农业机械液翻转犁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建设项目性质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3月22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公司项目备案证明投资额为2000万,实际上根本没有那么多,请求以实际投资额为准或申请评估,因疫情原因单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申请免于处罚”。2023年4月洛阳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委托洛阳天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单位实际固定资产4.3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0.217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0435,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B1取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B2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8个月,B3取4;限期改正B4取1;能够配合检查B5取1,代入公式最终裁量金额:0.144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于2022年6月在洛阳市孟津麻屯镇创业路98号院内开工建设的农业机械液翻转犁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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