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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常袋镇隆华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过程中,未按照处理工艺流程进行处理,而是采用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的方式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录像;处理设施运行的录像;从中间工序引出的管道至排污口的照片、录像;中间工序污水产出口人为改动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5月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已经立整立改,一是封堵从污染防治设施中间工序引出的污水排污口,二是污染防治设施已正常运行,请环保局减轻处罚,从轻处理”,但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你单位已经改正到位,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已恢复正常。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A 取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本来应该取8,由于PH不超标,不涉及该项因子,因此裁量因素个数取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废水类别为服务业废水,B1取2;水日排污量为10吨,B2取1;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B3取2;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B4取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 以下,B5取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B6取1;能够配合调查,B7取1 ,代入公式处罚金额(X):151429元 。鉴于该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到位,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第2条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151429元的基础上减少20%,即处于罚款12.114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过程中,未按照处理工艺流程进行处理,而是采用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的方式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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