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

刘杰

身份证号:410323********3013

地址:孟津区横水镇横水村粮库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于202342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横水镇横水村粮库院内经营的表面处理厂未按照化工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生产并产生气态污染物的录像、照片;未安装集中处理设施的录像、照片;生产(排放)运行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516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516日刘杰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厂现已断水断电,生产设备已拆除,原料和产品也清除,不再生产,我积极配合调查,因疫情造成家庭资金困难,想干点工作补贴家用,没干几天就被查处,综上所述请环保局减轻处罚,从轻处理,未提出听证申请。202355日执法人员对刘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刘杰经营的横水镇横水村粮库院 内表面处理厂已经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清理场地,违法行为已改正。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裁量因素,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判定标准:未落实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B1 裁量标准:3,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B2 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B3 裁量标准: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B4 裁量标准:1,是否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B5裁量标准: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时期;B6裁量标准: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B7裁量标准: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处罚金额(X)11.77143万元,代入公式: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1)3(B2)1(B3)1(B4)1(B5)1(B6)1(B7)1,代入公式:117714.3 = 20000.0 +( 200000.0 - 20000.0 )×[(5/5)×(5/5)+3×3+1×1+1×1+1×1+1 x1+1×1+1×1/ 5 x 5x 7]x50%,最终裁量金额:117714元。鉴于刘杰违法行为已全部整改,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第2条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117714元的基础上减少20%,即处于罚款9.417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化工企业的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万肆仟壹佰柒拾壹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市孟津区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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