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关于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沥青站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孟环审〔2023〕24号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洛阳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6171079622A)关于《沥青站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孟津区先进制造开发区(洛阳石化产业集聚区),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座生产车间及其他环保辅助工程。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原料库全封闭并设置喷淋装置;砂子、石子上料口三面密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覆膜袋式除尘器+23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储罐呼吸口、沥青槽、搅拌缸出料口、成品装车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配套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1套“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解吸+催化燃烧+23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器收集后和筛分废气一起进入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23m高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器+8m高排气筒”排放。

以上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有关限值要求。

2、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车辆冲洗装置+循环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污水管道进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生产,不外排。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落实固体废物各类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外售或综合利用。

五、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每年应根据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执行。

七、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项目投产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3年4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孟津区小浪底大道487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邮编:471100 联系电话:0379-679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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