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2环罚决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4-25 来源:

吴林波、赵阳阳(洛阳圣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阳阳):

吴林波身份证号码:410181********6010;赵阳阳身份证号码:410181********7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6BWDK3F

吴林波住址: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车元村红土沟2号;赵阳阳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柏峪村南湾75号(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路通大道10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3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7月至20221月期间,吴林波将在你单位加工后产生的二次铝灰危险废物960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郑州银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从事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摘录);产生的危险废物照片、录像;被转移的危险废物照片、录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查询截图;已利用的危险废物照片;利用危险废物企业的营业执照;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示意图;货主身份证;交易凭证;现场照片证据;亮证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328日向你们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22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们既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因洛阳圣炎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违法主体已经注销灭失,但有违法所得0.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20217月至20221月期间,吴林波将在你单位加工后产生的二次铝灰危险废物960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郑州银泰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从事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洛阳

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