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关于孟津县永贯金属碎屑加工厂年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节能环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孟环审〔202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23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孟津县永贯金属碎屑加工厂: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2MA9EYN9Q49)关于《年加工利用4万吨铝灰渣节能环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送庄镇,项目总投资300万元,本次技改项目是对现有工程主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改造,通过技改将其加工为钢渣促进剂,延长下游产业链,项目技改后总产能处理规模不变。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原料库、设备进行二次密闭,并设置收集装置,收集后的废气经1#水喷淋塔处理后,与1#、2#、3#生产线共用1根15m排气筒排放。

1#生产线上料、破碎、球磨、筛分、配料、研磨、成品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配套“集气系统+覆膜袋除尘器”处理,进入1#水喷淋塔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2#生产线、3#生产线上料、球磨、筛分、配料、研磨、成品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配套“集气系统+覆膜袋除尘器”处理,进入1#水喷淋塔吸收处理后,与1#生产线共用1根15m排气筒排放。

4#生产线上料、球磨、筛分、配料、研磨、成品筛分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配套“集气系统+覆膜袋除尘器”处理,进入2#水喷淋塔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

上述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要求。

2、废水。水喷淋塔定期排放废水作为危废处理,定期送往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送庄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排入送庄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加强管理,危废贮存区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做好地面硬化防渗,四周设置围堰,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定期对危废间进行检查;危险废物的转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联单制度;危废经收集暂存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五、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文物等事宜,以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应根据每年最新的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七、项目竣工后,你单位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开展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报我局。项目投产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完善排污许可证手续。




                                                                                              2022年3月11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孟津区小浪底大道487号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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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79-6791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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