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环罚决字〔2022〕第6号)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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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洛阳市孟津县会盟镇陆村

负责人:郝学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并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2年1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2〕第4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2年1月11日你单位递交陈述申辩称:“立即安排专人,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效益不好,恳请贵局减轻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已按照环评要求的固体废物种类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2〕第4号)、《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和《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及时进行整改,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可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9.5万元的基础上减少10%,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捌万伍仟伍佰元整(¥855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487号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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