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新嘉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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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政通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林开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印刷车间在生产过程中,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1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81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8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965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487号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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