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环罚决字〔2022〕第5号)

发布时间:2022-04-11 来源:市环保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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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洛阳高速西1500米)

法定代表:陈宗风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除尘设施废气排放口检测孔未封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2年1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2年1月12日,你单位递交情况说明称:“对废气排放检测口进行了封堵,已封堵完毕”,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2年1月14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除尘设施废气检测孔已封堵。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2〕第1号)、《送达回证》、《现场检查记录》和《情况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中“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可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10. 1万元的基础上减少15%,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捌万伍壹仟捌佰伍拾元(¥8585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487号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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