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孟环罚决字〔2021〕第92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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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常袋镇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北区隆华大道50

法定代表人:崔建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4号生产车间一台熔化炉正常生产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未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等为证。

2021年12月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83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2021年12月24日,你单位递交陈述申辩称:“因11月份隆华大道频繁断电,11月26日中午在环保设备控制箱上安装了声光报警器,在此过程中工人不注意将环保用电监控设备零线碰掉,第二天发现并恢复,11月29日环保局监察大队调查时被询问人员没有认真核实实际生产情况,为避免受到处罚,谎称电力闪停导致的设备异常,事后我公司高度重视,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2021年12月27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用电监控正常运行,污染防渗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83号)、《送达回证》、《环保用电监控异常情况说明》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该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中“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可以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38.8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叁拾壹万零肆佰元整(¥3104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487号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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