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

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孟环罚决字〔2022〕第4号)

发布时间:2022-03-22 来源:市生态环境分孟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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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洛吉快速路北100米雍河尚院

负责人:刘世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一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2年1月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87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87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该单位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捌仟柒佰伍拾元整(¥8750.00元),合计共处罚款壹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1375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487号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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