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星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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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中弘卓越中心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孟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你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孟津县朝阳镇姚凹村承建建业中弘垄上院项目,将生活区产生的生活污水经沉淀池后,通过PVC管道排入项目部东30米无防渗措施的圆形土坑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等为证。
2021年12月23日,本机关向你直接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84号),告知你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1年12月23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加固化粪池,制定严格管理制度定期清运污水。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84号)、《送达回证》和《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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