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荣森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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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798号长丰幕墙院内
法定代表人:崔亚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年加工600个柜子、1500个室内门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2021年12月17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孟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79号),告知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2021年12月17日,孟津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环评手续已编制完成,待审批。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孟环罚先告字〔2021〕第79号)、《送达回证》和《孟津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关裁量因素,代入裁量基准计算公式,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元)。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汇入指定的财政专户(户名:孟津县财税服务中心;账号:00000002562246681012—0001;开户银行: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487号 邮政编码:471100
联 系 人:武瑞娜 联系电话:67938006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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