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和政务公开渠道作用,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发布与政府行政事务相关信息。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相结合,充分整合信息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坚持公开为民的理念,对群众比较关心、社会关注度高的事情,及时在政府系统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跟踪报道,为群众提供便利的信息服务。

二是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成立了洛阳市孟津区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关于明确领导小组,印发了《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关于明确领导小组了成员的通知》、《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孟津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建立了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台账,明确了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2021年,区政府办政务公开科“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等方面对各责任单位落实情况定期对各相关单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1年,区政府办政务公开科处理信息公开件16件,其中张选、田保均、朱万成、田登明、王强子、任满堂、郑州市兴隆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金水油墨印刷有限公司、会盟惠民养殖场、杨春生等申请了信息公开。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将“五公开”纳⼊办文程序,进⼀步完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协调发布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拟制公⽂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不公开等属性,并在发文登记时注明是否公开。然后政务公开科根据发⽂登记收集公开公文,并报送机要室把好公文涉密关,确保“应公开尽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一是明确总体目标要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和加强平台建设,是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公开事项目录全面精准、公开制度规范管用、公开平台集约便民”的总体目标,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作为当前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按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实施工作,持续推动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我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顺利建成。二是做好标准目录编制。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标准编制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对照省市区乡四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三是规范公开工作流程。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和政务决策、管理、服务、执行、结果“五公开”要求,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四是加强平台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及省、市关于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相关文件中均明确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重点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其中第三方评估以抽查各地市区(市、区)和市直部门的方式进行,评估中被抽查的区(市、区)和市直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直接代表全市政务公开的水平。按照市信息公开办工作提示函(2020120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需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做的好的区(区)做法将在全市予以推广,并在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时作为加分项予以加分。按照《市信息公开办工作提示函》(20201204)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具体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需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做的好的县(区)做法将在全市予以推广,并在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时作为加分项予以加分。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经与省市公开办沟通,与技术公司多次对接,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已开始建设,于2021年1月底已建设完成,并《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的要求,充实平台信息公开的内容。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及教育培训情况。

通过学习《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1]14号,我区出台了《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的通知》,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孟津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孟津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孟津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孟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孟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孟津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孟津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2021年6月12日下午,在区政府四楼会议室,孟津区政府办公室组织镇(区)和相关区直部门主管政府公开副职和具体负责同志,召开孟津区2021年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推进会暨业务培训会。

一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具体负责同志主动抓,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良好局面。

二是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任务及时间节点要求,高标准完成我区今年的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我区将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务公开考评指标体系,区政府办公室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单位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3934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1112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660
行政强制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保留4位小数)
行政事业性收费13191.8241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
商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16000001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000000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16000001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0000000
(三)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000000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00000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00000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00000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00000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00000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00000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000000
(四)无法提供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000000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00000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0000000
(五)不予处理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000000
2.重复申请000000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00000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00000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000000
(六)其他处理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000000
3.其他0000000
(七)总计16000001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000000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
02002000000000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孟津区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进行及时、高效的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部分单位仍存在政务公开意识不强,深度不够的问题。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委局、各镇(区)政府信息及政务公开工作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加强监督,扎实推进工作落实,确保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的实效。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开展面向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对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危机处置等知识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和业务能力。加大内部沟通和对外交流,不断提升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把握政策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府信息及政务公开工作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各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使广大群众知晓政务公开的内容,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严格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已作为重大专项考核列入我区绩效考核和区政府对各部门和镇(街道)目标考核,我区通过制定考核细则,加强定期督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及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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