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4-04-12 来源:区卫健委

委托行政机关:洛阳市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新望    职务:党组书记

地址:孟津区城关镇黄河大道163

受委托组织:洛阳市孟津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王峰辉    职务:大队长

地址:孟津区城关镇会盟大道西段61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1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洛阳市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洛阳市孟津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权限

受委托组织对洛阳市孟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事项

洛阳市孟津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在委托权限内以洛阳市孟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事项:

(一)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四)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防控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性进行监督。

(六)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

(七)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八)开展放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九)开展职业卫生日常监督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十)完成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及委托事项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四)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五)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解除与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委托关系。

四、委托期限

20231129日至20241129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在委托执法期间,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双方按照新的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对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作出相应变更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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