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案例】办了婚礼未领证,共同生活后彩礼能退还吗?

发布时间:2023-12-18 来源:区司法局

一对相恋已久的青年男女

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

但由于女方年龄不够

在婚礼之后的一年内

他们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而就在这一年里

他们的幸福生活被打破

最终以分手收场

分手之后

双方家庭为“彩礼”的退还产生了分歧

一起看看下面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李先生与胡女士系自由恋爱认识

双方认识一年后先订婚后举行结婚仪式

在此期间,李先生陆续给付胡女士

彩礼8万及“四金”

(戒指、项链、金手镯、钻戒)

等共计10万余元财物

因胡女士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双方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婚后,李先生离家外出打工

胡女士回自己娘家生活

李先生务工返回后

胡女士就到李先生家双方共同生活

在同居生活期间

双方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

李先生认为双方已无感情

私下已多次协商分手

胡女士则认为双方感情尚在

愿意与李先生继续生活

并且自己所带嫁妆仍在李先生家使用

双方争议不下

李先生向孟津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胡女士退还彩礼及“四金”等

财产共计1088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李先生认为:由于李父为其结婚花费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累累。自己为了和胡女士以后生活更加美好,经常外出打工不在家,每年偶尔回来,胡女士几乎不在自家生活,其仅在自己回家时才回来居住。并且双方举行婚礼以来双方根本建立不起夫妻感情,自己从未体会到俩人之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和家庭幸福。

被告胡女士辩称: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有两年多时间,李先生支付的彩礼,自己完全用于婚后俩人家庭生活,已基本花完,无法向李先生返还。在二人共同居住期间,自己一直在李先生家生活,照顾自己公公的日常起居,在公公生病住院期间,也悉心照顾。在李先生外出打工期间,自己因离娘家较近,才会时常回家,也是为了避免在家里只有自己与公公的时候,两人尴尬。同时在李某回家后,胡女士就会回到李先生家与李先生团聚生活。

 

【依法判决】

本案中,李先生、胡女士按农村风俗习惯谈恋爱,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较长时间,且共同生活期间有一定数额的消费支出,但双方未最终登记结婚,现李先生因故要求终止婚约,故双方婚约存续期间李先生给付胡女士的现金(含财物)胡女士可以适当返还。

关于应退还的彩礼数额,胡女士认可收到李先生80000元彩礼及价值17700元的“四金”等财物,李先生也认可胡女士举行婚礼时带有洗衣机、电冰箱等嫁妆。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同居时胡女士的陪嫁情况,及李先生要求解除婚约的事实,对李先生主张返还的彩礼数额,法院酌定对诉讼请求可退还25000元,比较符合当前农村的婚约习俗,亦不违背当地的公序良俗。故李先生要求返还的108800元彩礼,胡女士可退还25000元,对李先生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胡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洛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彩礼是我国古代三聘六礼婚姻风俗的延续,是男方向女方表示真心求娶的庄重承诺,是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但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嫁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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