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常袋镇人民政府

城乡居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五)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夏),2:30-6:00(冬),除法定节假日外 

  五、办理机构:常袋镇民政所

  六、咨询查询途径:67841320


(党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