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13 来源:常袋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一、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重大意外事件救助标准。视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延续时间,发放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6倍的一次性救助金,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2.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三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类:其他家庭或个人。视其自救能力、困难情形和延续时间,A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6倍、B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4倍、C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3倍的一次性救助金。

    3.特殊情形救助标准。视其困难情形和个人负担费用情况,A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B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下、C类对象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一次性救助金。

    对于急难型的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可召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临时救助前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A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给予不超过6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B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5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C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给予不超过4个月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2)长期维持医疗救治临时救助标准。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C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2.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全日制本科以下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情形和部队院校生)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A类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救助,B类对象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5个月的临时救助,C类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视情确定。

    3.其他情况临时救助标准。其他支出型贫困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各县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救助。

    三、办理程序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相应保障范围。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脱贫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其他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参照《洛阳市民政局等19部门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洛民〔2022〕1号 )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30(夏),2:30-6:00(冬),除法定节假日外

    五、办理机构:常袋镇民政所

    六、咨询查询途径:67841320

(党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