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民政兜底保障政策
巩固脱贫成果,建成中国式现代化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民政部门,我们责无旁贷,一定会尽最大努力落实党的各项惠农政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现将困难群众可以申请享受的民政政策归纳如下,请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办理,我们将积极提供优质服务,争取让符合条件的广大困难群众尽可能享受到各种惠民政策。
一、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现行政策,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024年7月1日起,城镇户口月人均纯收入每人每月低于7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低保,纳入城镇低保后,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60元。
农村月人均纯收入每人每月低于46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后,月补助标准一类440元、二类230元、三类200元,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30元。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要按照程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符合低保条件后审批确认,完善资料报镇(街道)民政所审批。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依照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2024年7月1日起,我区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1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98元。特困人员除了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外,还可按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三种情况,每人每月分别享受80元、320元和800元不等的照料护理补贴。申请特困要由本人或其代理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组织调查、审核情况符合特困人员条件后审批确认,完善资料上报镇(街道)民政所审批备案。
三、临时救助
对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依照相关程序分类实施临时救助。城乡低保户住院费用在各类报销以后,确属生活困难的可予以救助。自费一万元以下的给予城市低保最低生活标准1—2倍救助金,自费在一万元到二万元之间的给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2—3倍的救助金,自费在二万元到四万元之间的给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3—4倍的救助金;自费在四万元以上的给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5倍救助金,最高救助金不超过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5倍。特困供养对象在各项报销完成后,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到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大病救助,不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可酌情给予城镇低保标准1—6倍的临时救助,剩余部分由特困供养生活费解决。一般困难群众在各项报销结束后,确属生活困难,自费费用在两万五千元以下的给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1—2倍临时救助,自费费用在两万五千元到三万五千元间的给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2—3倍临时救助,自费费用在三万五千元到四万五千元间的给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3—4倍临时救助,自费费用在四万五千元以上的给予城镇低保保障标准5倍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5倍。重大意外事件救助标准: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城乡低保给予当年城市最低保障4倍以下,其他家庭或个人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倍以下一次性救助金。长期医疗救治临时救助的标准,城乡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年按城镇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其他困难群众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个月的救助。办理该项救助,由申请人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救助申请表,完善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凡具有孟津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凡具有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2025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81.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至87元/人/月。办理该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申请,提供相应的残疾证或低保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表格,完善资料后,经残联复核,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孤儿保障
凡具有孟津区城乡户口,丧失父母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需人民法院出具失踪文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孤儿保障。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1174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可享受基本生活补助1567元。办理该项补贴,应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民政部门审查批准,落实待遇。
(撰稿:杨戬 审核:张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