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1-22 来源:孟津县应急管理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县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具体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本县行政区域内一般以上级别各类突发事件。

(2)超出镇(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镇(区)的各类突发事件。

(3)需要县政府出面处理或指导的其他突发事件。

(4)本辖区外,但对本辖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 分类分级

(1)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①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金

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一般分为四级:I 级(特别重大)、II 级(重大)、III 级(较大)和 IV 级(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未明确列入专项预案的偶发突发事件的级别按照相近或相似的专项预案标准确定。

1.5 工作原则

(1)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应急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镇(区)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 应急预案体系

孟津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本预案上与《洛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6.1 应急预案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3)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4)县专项应急预案见:附件 9.1 孟津县专项应急预案和牵头部门。

1.6.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中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孟津县应急组织体系由孟津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11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基层应急组织和专家组5部分组成。

2.1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设置

县政府成立“孟津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总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

分管副县长人武部部长

成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县发改委主任、县教体局局长、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县卫健委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供销社主任、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县气象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防办主任、事发地镇(区)党(工)委书记、中国邮政孟津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电信孟津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孟津县分公司总经理、中国联通孟津县分公司总经理。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为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办公室负责建立总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2.1.2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成员职责

2.1.2.1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县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向市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我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5)部署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

(6)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7)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8)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9)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10)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11)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2 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持和领导全县应急管理工作。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4)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2.1.2.4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3)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4)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县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各类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

(7)协助总指挥部做好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8)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9)协调做好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1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设置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11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2)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 由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3)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2.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单位的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见附件

9.1 孟津县专项应急预案和牵头部门);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各类专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

(3)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见附件 9.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1)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镇(区)负责人组成。

(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县总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群众生活和救灾物资保障组、基础设施抢修组、社会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处理组、灾害监测与防范组、舆情引导组、综合协调组、交通保障组、信息资料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或合并。

(4)上级政府或应急领导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县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接受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

(5)工作组具体设置及其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4 基层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各镇(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行政主要领导是责任人。各镇(区)要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组织体系;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预案体系,落实村(社区)、学校、重点企业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依法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生产特别是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道路交通和化工等高危行业的管理和对危险源、灾害灾难隐患点的密切监管;建立综合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认真执行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令。其具体职责由各镇(区)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

2.5 专家组及其职责

2.5.1 专家组设置

各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类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各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或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可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2.5.2 专家组主要职责

(1)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2)参与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执法检查、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及其他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3)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评估和救援指导等技术支撑。

(4)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分析评估鉴定,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教训,为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5)参与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 为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2)县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区)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4)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6)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7)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 风险监测

县政府、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和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风险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3.3.1预警分级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并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2)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3.2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2)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具体发布与实施按照孟津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相关规定执行。

3.3.3预警措施

3.3.3.1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3.3.2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政府除采取本预案 3.3.3.1 

中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

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后,县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党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重大突发事件、紧急灾情、疫情及苗头倾向类、舆情类等重要紧急情况按时限要求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县委网信办报告,严格落实“20 分钟、40 分钟、2 小时”节点报告总要求,即:20 分钟内口头报告初步情况;40 分钟内书面初报时间、地点、人员、损失、伤亡等基本情况;2 小时内书面续报事件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等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 9.3 紧急重要信息报告单

(样表)。

紧急情况的具体类型、标准和上报流程按照中共孟津县委办公室印发的《孟津县紧急重要信息报送工作应知应会手册》和相关规定执行。

(3)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县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本级党委、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5)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4.2先期处置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镇(区)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镇(区)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1)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后果等因素,结合我县应急管理实际,将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响应级别。具体分级原则如下:

一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二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 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

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较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

(2)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应根据上述分级原则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3.1.1 响应启动

(1)启动县级一级响应由总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二级响应由专项指挥部决定, 启动县级三级响应由响应牵头部门决定。

(2)一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应急响应由专项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应急响应由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协调。

(3)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下级政府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政府的响应级别。

4.3.2分级响应

(1)三级响应启动后,应急响应牵头部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指导、协调事发地镇(区)及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2)二级响应启动后,专项指挥部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指导、协调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区)及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3)一级响应启动后,总指挥部相关领导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县相关部门、事发地镇(区)及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研判会商,制定具体救援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应急专家;控制现场、抢救伤员、疏散人员;控制舆情、发布信息等。

4.4指挥协调

4.4.1组织指挥

(1)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指导镇(区)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应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组织和指挥工作;并根据事发地应急组织机构的请求或工作需要,指挥或指导事发地突发事件的应对。

(3)镇(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4.4.2现场指挥

(1)上级党委、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上级党委、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党委、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具体工作: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现场的保障和救援工作; 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和安置工作;协调外来救援力量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保证组织、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及时到位;向县委、县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报告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

4.4.3协同联动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绝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 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委、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要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市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县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响应升级、暂停与结束

(1)当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总指挥部决定提高响应级别;响应级别提高后,由县总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 当事态特别严重,县内已难以控制、需报请市政府协助处置的,由县总指挥部决定,向市政府报告。

(2)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响应启动部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4.8基本响应程序

孟津县突发事件基本响应程序见:附件 9.4 孟津县突发事件基本响应程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1)受突发事件影响的镇(区)应当根据本地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县政府负责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由灾害所在镇(区)、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应急局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4)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6) 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5.2调查评估

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3.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各级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市援助的,由县政府提出请求, 向省、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 制定扶持本县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应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新闻宣传、通信发展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的镇(区)及村(社区)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总指挥部和 11 个县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别设立专家库,并建立多种切实可行的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7)基层信息员队伍:县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8)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邻近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镇(区)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9)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和跨区域应急救援。

(10)县应急管理局应掌握应急力量的相关信息,负责建立县、乡两级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

6.2.财力支持

(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县政府和各镇(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2)在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时,县应急管理局报县政府批准后,调拨县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同时统筹县政府有关部门向上级政府争取的专项资金,多渠道、多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及时下拨至突发事件发生地镇(区),用于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3)突发事件的资金使用,必须接受县监委、县审计部门的监察、审计。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物资与装备

(1)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卫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部门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发改、财政、粮食、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县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 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应急指挥平台

县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5.通信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县工信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县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6.医疗卫生

(1)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由县卫健委组织实施。

(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 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物资调度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根据县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工作。

6.7.交通运输

(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交通保畅、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等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交通战备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8.社会治安

(1)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负责对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 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抢、盗”的犯罪活动;负责保卫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

(3)事发地镇(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9.其他保障

6.9.1.1.应急避难场所

(1)各级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2)县城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

(3)进一步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6.9.1.2.气象水文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的气象水文保障由县气象局和县水利局负责。

(2)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资料,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灾害天气等气象情况。

(3) 县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及时提供水情、工情测报情况。

6.9.1.3社会动员

(1)在预警或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县应急预案时,应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由镇

(区)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2)依据突发事件预警和响应等级,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确定社会动员的范围。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需要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的紧急社会动员,由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协调 11 个县应急指挥部、各镇(区)组织具体实施。镇(区)范围内需要进行的紧急社会动员,由各镇(区)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6.9.1.4.应急物资的战略储备

为提高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我县的特殊情况,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水、气、油、粮等战略物资储备的研究并提出县政府加强战略物资储备的措施。

6.9.1.5.科技支撑

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各级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7.2.预案审批与备案

(1)总体应急预案由属地政府组织起草,按程序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并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 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室转发,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规划,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2)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 3 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预案演练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公共交通工具和机场、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4)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定期或适时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周期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1)各级政府、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2)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3)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 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7.6.责任奖惩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1)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制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县级有关部门,镇(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 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孟津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附件

孟津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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