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空气、噪音污染和火灾、人身事故隐患,保护大气环境、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段
即日起到2020年2月13日(正月二十)24时,在孟津县县城及各镇政府所在地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县城规划区、各镇镇区规划区。
自2020年2月13日(正月二十)24时起,全县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一)禁止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所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禁止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燃放活动,取消焰火晚会许可审批;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在县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情节轻微的,收缴违禁物品,责令停止燃放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依法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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