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方式 |
1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的行政处罚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的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的行政处罚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第九十四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其中第二项明确指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的,适用该条处罚规定。
| 洛阳市孟津区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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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行政处罚 | 对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行政处罚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洛阳市孟津区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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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行政处罚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行政处罚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洛阳市孟津区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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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改变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改变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行为的行政检查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洛阳市孟津区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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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或者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对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或者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
| 洛阳市孟津区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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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是否依照规定备案的行政检查
|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是否依照规定备案的行政检查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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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备案的行政检查
| 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备案的行政检查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洛阳市孟津区 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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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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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
| 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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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
| 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
| 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文物(以下称馆藏文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定级标准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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