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区河阳街道行政处罚决定书河阳街道罚决字〔2024〕002号

发布时间:2024-09-03 来源:河阳街道

孟津区河阳街道行政处罚决定

河阳街道罚决字〔2024002

 

姓名XX    身份证号码:410306********0519

住址:洛阳市孟津区**社区5-1-101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对XX居民楼内为电动车充电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8月20日在该社区5号楼一单元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经制止后拒不整改,于2024年8月21日依然为电动车充电,属于拒不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场具体情况,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的规定。8月23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河阳(镇、街道)罚告字〔2024002未进行书面申辩,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中原银行河阳路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津区河阳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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