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区河阳街道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阳街道罚决字〔2024〕002号
姓名:张XX 身份证号码:410306********0519
住址:洛阳市孟津区**社区5-1-101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对张XX居民楼内为电动车充电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8月20日在该社区5号楼一单元楼道内为电动车充电,经制止后拒不整改,于2024年8月21日依然为电动车充电,属于拒不改正。
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场具体情况,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在城市建成区燃放孔明灯等携带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飘移物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的规定。在8月23日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河阳(镇、街道)罚告字〔2024〕002号)后未进行书面申辩,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河阳路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津区河阳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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