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区河阳街道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阳罚决字〔2024〕003号
姓名:林XX 身份证号码:410323********5547
住址: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1号小区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林XX违规洗车污染环境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24年8月9日以来在XX社区老村违规开设洗车点进行洗车,污水直排,污染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现场具体情况及经营情况,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孟津区(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孟津区(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孟津区河阳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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