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阳街道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02 来源:河阳街道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河阳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负责人姓名:郭建立

三、办公地址:孟津区中原路211号

四、监督电话:0379-66931088

五、河阳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序号

执法人员姓名

性别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备注

1

郭建立

16031300018


2

姜彩红

16031300020


3

权金涛

16031300016


4

王 毅

16031300013


5

王东志

16031300017


6

张丽红

16031300012


7

张新艳

16031300019


8

成向阳

16031300008


9

梁伟光

16031300015


 、救济途径

1、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对街道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自己观点和理由以及申辩的权利。

2、听证权:在街道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街道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 个月内,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赔偿要求权:因街道执法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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