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孟津区吉利街道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03 来源:吉利街道

一、行政执法主体:洛阳市孟津区吉利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执法实施部门:洛阳市孟津区吉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执法内容:《洛阳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四、执法范围:吉利街道行政区域内

五、执法人员:

姓名

性别

执法证号

吴学丰

16031300048

张太鸣

16031300046

张快快

16031300049

焦瑞瑞

16031300047

李新建

16031300025

王冰冰

16031300029

张亚娟

16031300027

 

16031300030

韩毛毛

16031300023

 

16031300028

李静一

16031300026

六、救济途径

1、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对街道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自己观点和理由以及申辩的权利。

2、 听证权:在街道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街道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赔偿要求权:因街道执法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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