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洛阳市孟津区吉利街道办事处
二、行政执法实施部门:洛阳市孟津区吉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三、执法内容:《洛阳市交由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四、执法范围:吉利街道行政区域内
五、执法人员:
姓名 | 性别 | 执法证号 |
吴学丰 | 男 | 16031300048 |
张太鸣 | 男 | 16031300046 |
张快快 | 女 | 16031300049 |
焦瑞瑞 | 女 | 16031300047 |
李新建 | 男 | 16031300025 |
王冰冰 | 女 | 16031300029 |
张亚娟 | 女 | 16031300027 |
王 霄 | 男 | 16031300030 |
韩毛毛 | 女 | 16031300023 |
解 红 | 女 | 16031300028 |
李静一 | 女 | 16031300026 |
六、救济途径
1、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对街道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自己观点和理由以及申辩的权利。
2、 听证权:在街道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街道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诉讼: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赔偿要求权:因街道执法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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