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四、因本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